185-4580-1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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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述拟做出的撤销登记(存案),若是有陈述、看法,若是要求举行听证,将其登记为代表人、根据《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许可法》,能够自接到本奉告书之日起五个工做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向本局提出。